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贯彻落实情况的调查报告
日期:2017-07-21 浏览次数: 字号:[ ]

        按照全总女职委《关于开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贯彻落实情况调研的通知》要求,辽宁省总女职委于2017年4至7月在部分市地开展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贯彻落实情况实地调研。具体情况如下:  

        一、基本概况  

        本次调研在沈阳、大连、鞍山、抚顺、营口五市展开。首先,按照《通知》要求, 五市分别选择了6家企业和1个区域性工会联合会,并分别组织了30位女职工、5位男职工、5位管理者参加全总微信问卷调查。与此同时,省总和各市还组成联合调查组,通过召开座谈会和个别访谈等方式,深入不同所有制类型企业广泛听取意见,如实反映女职工意愿和诉求。    

        (一)全面两孩政策下女职工劳动就业情况    

        本次调研的30家企业,全部依法建立了工会女职工组织,并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得到企业管理者和广大女职工不同程度的认可。特别是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下女职工劳动就业、“四期”保护、生育保障等权益实现中,多数企业普遍建立健全了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工作机制和制度:一是积极为女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创造条件,在职代会中保证女职工代表占一定比例,并在女职工较多的车间、部门配备一定数量的女职工干部,及时了解掌握女职工的劳动状况和需求。二是积极为女职工提供学习和培训机会,为女职工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提升业务技能创造条件。本次问卷调查中,在问及“您单位在保护女职工职业安全健康方面做到了以下哪些方面”时,回答“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的1055人,占76%;回答“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的519人,占37%。三是绝大多数企业都能与女职工签订1至3年或长期劳动合同,并与工会女职工组织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在“您单位是否签订了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或在集体合同中以专章、附件的形式规定了女职工权益保护的内容”一问中,回答“是”的1043人,占75%;回答“否”的84人,占6%;“不清楚”的271人,占19%。在问及“您在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是否与男职工同工同酬”时,回答“是”的869人,占85%;“不是”的55人,占5%;“不清楚”的104人,占10%。     

        (二)女职工“四期”劳动保护和生育保障落实情况     

        在被调查企业中,对女职工的经、孕、产、哺乳期的保护以及生育保障基本都能做到较好地执行国家的相关规定。一是在有夜班作业的企业,女职工怀孕7个月后,一般都不安排女职工夜班劳动,不延长劳动时间,并在劳动时间内适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在“您单位在保护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权益方面做到了下列哪些方面”一问中,回答“怀孕女职工产前检查按照出勤对待”的900人,占64%;回答“不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夜班劳动”的920人,占66%;回答“为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休息时间”的695人,占50%。二是在女职工产前检查和哺乳期期间的工资收入上,多数企业均能按正常出勤计发工资,保证女职工生育前后收入一致,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在回答“由单位发放工资情况”一问时,回答“高于产假前工资” 的4人,占 5%;回答“等于产假前工资的”59人,79%;回答“占产假前工资的80%-99%”的5人,占6%。三是多数企业坚持每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健康体检,费用全部由行政支出。在“您单位一般多长时间为女职工组织一次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查治”一问中,回答“半年到一年”的904人,占65%;回答“两年一次”的175人,占12.5%;回答“三年及以上”的44人,占3%。四是多数企业都能注重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建设,分别设立了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深受女职工的欢迎和认可。在回答“您单位是否为女职工建立了下列设施”时,回答设立了“女职工卫生室”的 492人,占35%;回答设立了“孕妇休息室”的679人,占49%;回答设立了“哺乳室”的583人,占42%。五是多数企业女职工享有生育保险和98天以上产假。在“您单位目前给予女职工的产假(不含难产和生育多胞胎情况)是多少天”一问中,回答“98天”的 372人,占27%;回答“98天以上”的757人,占55%。在问及“您单位为您缴纳生育保险了吗”时,回答“缴纳了”的935人,占89%;回答“未缴纳”的39人,占3.7%;“不清楚”的76人,占7%。     

        二、存在问题    

        调查发现,企业在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虽然总体情况看好,但也存在一定的隐患和问题亟待解决。     

        (一)《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宣传不到位。问卷调查显现,部分企业女职工对《特别规定》内容不甚了解,在答卷中针对有些问题,回答竟是“不清楚”。有的一线女职工甚至不知道国务院何年颁布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既不了解自身的劳动权益,也无力依法维权,遇到自身权益受侵害时,能忍则忍,即便丢了工作也自认倒霉,消极行事。     

        (二)部分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履行不到位。座谈、走访和问卷结果表明,女职工“四期”保护在百人以上规模企业中落实较好,女职工满意度较高;在中小企业尚有落差。诸如“怀孕女职工产前检查未按出勤对待”、“女职工生育延长假期间生育津贴低于产假前工资”、“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设施不健全等均在一些企业时有发生。尤其个别中小私营企业,女职工“四期”保护权益根本无从落实,这类企业中的女职工在产期、孕期、哺乳期通常以自动离职而告终。     

        (三)对女职工更年期群体的关注和保护相对薄弱。由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不含此项内容,因而成为本次调研中反映较大的问题之一。由于年龄和身体原因,中年女职工在面对社会、职场和家庭生活等多重压力时,容易出现更年期健忘、易怒、情绪不稳等症状,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和生活质量,此时更需要得到家人乃至社会的关心和爱护,并助其度过暂时难关,重现巾帼风采。             (四)育龄女职工生育两孩的后顾之忧较为突出。调查中发现,有46%的育龄女职工“无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意愿”;28%的女职工对生育两孩“有顾虑”。具体原由,一是来自职场压力。部分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对女职工生育两孩不予支持甚至抵触。二是来自家庭压力。女职工生育两孩后既要照料孩子又要兼顾工作,产假后还有很长时间孩子才能入托,期间的各类矛盾和冲突很难解决。三是来自经济压力。两孩妈妈的工作和收入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有些还要随时承受被企业边缘化的可能,况且两个孩子的抚养成本也会加大家庭经济支出,故成为女职工放弃生育两孩意愿的重要原因。

     三、意见和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要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工会普法宣传的重要内容,一方面在切实提高企业经营者、管理人员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责任意识上发挥作用,以增强企管人员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主动性,有效保障法律赋予女职工的应有权益。另一方面要帮助女职工增强法律意识,使其在知法、懂法、用法的同时,不断提升依法维权力度和自我保护能力。     

        (二)注重源头参与。工会组织要主动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如通过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向两会提交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提案,提高维权力度和效能。同时,积极参与维护女职工劳动保护政策的完善与改进,如加快立法调研步伐,推动《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尽早出台,为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三)强化制度建设。要使女职工劳动保护有法必依,工会组织就必须在企业内部建立维权组织,完善监督机制。特别是要加强与劳动执法部门的协作,经常性开展劳动执法检查,对企业不参加社会保险、不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规定,特别是部分中小私营企业置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于不顾,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在用工制度、劳动报酬和生育两孩等方面对女职工不公允的做法,要坚决予以纠正和处罚,合力为女职工权益维护保驾护航。     

        (四)完善服务机制。各级工会组织要充分利用职工服务中心等平台,组织开展女职工劳动技能、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知识培训,全面提高女职工的综合素质、法律意识和竞争能力。要在健全女职工维权机制的同时,进一步完善服务机制,切实为女职工提供及时有效的心里疏导、生活救助和各种人文关怀,使广大女职工享有体面劳动和尊严生活。

文本编辑 : 辽宁(张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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