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正式施行
日期:2018-04-19 浏览次数: 字号:[ ]

《陕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经2017年12月26日省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刘国忠省长签发了省长令(第209号),自2018年3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全省广大女职工的一大福音,为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1990年颁布的《陕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相比,《特别规定》有了一些新变化。比如,在用人单位须履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义务条款中,特别加入了“结婚”一词,要求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或者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同时,新规定对“痛经假”予以明确:女职工因患重度痛经或月经量过多不能正常工作的,凭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可向单位申请1至2天的休假。相比之前的实施办法,取消了“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的限制。新规定对产假进行了详细说明:女职工正常分娩的,休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同时,女职工怀孕期间流产也可享受假期,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休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流产的,休产假42天;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符合国家生育规定的,休产假98天。

??此外,在哺乳期,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有劳动定额的,减轻相应的劳动量;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并计入劳动时间。

??同时,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的,除女职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外,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

3月13日省总工会与省政府办公厅联合举行了政策例行吹风会,对《特别规定》进行宣传解读。解读现场由“新华社现场云”、“陕西头条”和“青春直播”进行网络直播,次日在陕西省电视台青春频道《周三见》栏目播放了专题片。人民网、新华网、陕西日报等22家媒体对吹风会进行了报道,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文本编辑 : 陕西(孙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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