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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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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政办发〔2018〕4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总体部署,以有利于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有利于激发女职工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建设的积极性创造性、有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基本原则,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推动《条例》的全面贯彻落实,不断增强用人单位的守法意识和责任义务,提高全省广大女职工依法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推动新时代我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实现新发展,凝聚广大女职工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谱写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山西篇章贡献智慧和力量。 二、工作目标 通过对《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执行,进一步完善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体系,健全体制机制,提高《条例》的知晓率、执行率,营造关心关爱女职工的社会氛围,扎实推动《条例》的全面贯彻落实。 三、主要措施 (一)加大学习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扩大《条例》在社会上的知晓率和覆盖率,提升社会各界、尤其是用人单位和广大女职工对《条例》的关注度和认知度,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女职工的良好氛围。要突出宣传重点,宣传《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涉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同时围绕《条例》的出台背景、重要意义、权利义务、主要内容和条文亮点,制定专门的宣传活动实施方案,广泛、深入、集中地进行宣传,推动全社会了解知晓和准确理解条文内容和立法本意,做到知法懂法、严格守法。要拓宽宣传渠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宣传造势,通过组织宣讲团、现场咨询、专家解读、辅导讲座、板报横幅、知识竞赛、学习交流座谈会、专题研究讨论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关规定,不断扩大宣传效果。要最大限度地扩大宣传的覆盖面,促进宣传工作进机关、进企业、进车间、进班组,不断增强用人单位和女职工的法制意识,形成用人单位依法管理、女职工依法维权的良好氛围。要及时总结当地宣传贯彻工作的好经验,推广用人单位履行责任义务的好做法,以点带面,推进《条例》的全面贯彻实施。 (二)完善配套政策,建立体制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和部门职能,按照《条例》职责规定,以最大限度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为原则,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尽快出台保障《条例》实施的细则或措施,完善配套政策,加强实施《条例》与相关法规政策在执行中的协调衔接,确保《条例》各项条款得到有效执行。认真落实《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晋财综〔2016〕5号)、省卫生计生委等9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晋卫指导发〔2017〕4号)等文件精神,确保各项配套政策真正落地。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体制机制建设,规范劳动合同制度,防止在招聘中对女性的就业歧视;建立女职工劳动保护诚信体系、执法公开通报制度等制度,将用人单位落实《条例》情况纳入征信范围,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联席(联系)会议制度、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等共治机制,将《条例》的贯彻落实和女职工劳动保护作为重要内容,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要健全和完善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网络和监督检查机制,注重将《条例》有关内容纳入安全生产监管内容和集体合同协商范围等,促进用人单位依法签订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用人单位要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制度,做好厂规制度与《条例》规定的相互衔接,清理并废除与《条例》规定不符的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要探索完善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制度,按照省总工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企联/省企协《关于加强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晋工发〔2017〕80号)要求,探索适应不同行业、不同区域、不同规模、不同所有制企业女职工专项合同运作模式,在协商重点、合同内容、工作方法上因地制宜、量体裁衣,不断增强合同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依法构建女职工劳动保护安全屏障。 (三)加强分类指导,健全组织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不同行业、类型的用人单位实际,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业园区的中小非公企业和新经济组织等薄弱领域加大工作指导力度,以女职工较为集中的教育、医疗、金融、纺织行业和劳动保护问题突出的中小非公企业的女职工、女农民工为重点,深入推进《条例》贯彻实施,帮助用人单位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女职工劳动权益。以市、县级为重点,推动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机构建设,确定专人负责,保障经费,完善机制。积极培养社会化工作者,发展志愿者队伍,逐步形成专兼职相结合、志愿者与社会热心人士共同参与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队伍。要充实基层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力量,使各项工作措施更好地落实到基层。要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娘家人”的作用,为工会组织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坚持以党建带工建,以工建带动工会女职工组织建设,不断扩大工会组织和工会女职工组织的有效覆盖,切实提高工会组织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能力和水平。 (四)强化监督检查,加大责任追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条例》各项规定,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执法主体责任,严格依法行政,加强督导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完善监管措施,及时发现和解决《条例》落实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推动《条例》各项规定真正落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计生、安监、工会、妇联等部门要加强合作,搞好调查研究,联合成立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督查组,建立督查制度,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日常监督检查,相关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女职工劳动保护联合执法检查。加大监管和责任追究力度,对落实不到位或工作不力导致女职工权益受到侵害的单位和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增强监管的及时性、针对性和实效性。着力抓好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保证《条例》规定的女职工各项权益和特殊利益纳入合同。增强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建议书的监督实效,并跟踪督办落实。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宣传贯彻和实施《条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一定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把《条例》的贯彻落实和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重点部署,采取有力措施,加强薄弱环节,解决难点问题,确保《条例》贯彻落实到位。将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二)明确工作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贯彻实施《条例》的责任主体,要按照《条例》规定,明确工作责任,切实履行职责,杜绝贯彻落实过程中的职能错位、管理缺位、多头重复执法、选择性执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监部门要联合卫生计生等部门根据职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条例》等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从严查处违法行为,共同推进符合规定生育所享受的延长产假和妇女常见病检查等工作的落实;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等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财政部门落实经费保障;工会、妇联组织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健全和完善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机制和服务体系,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指导、协助权益受到侵害的女职工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既要守土有责,又要密切配合,在制度完善、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发挥主动性、创造性,形成工作合力,贯彻落实好《条例》。 (三)切实抓好落实。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条例》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把法规政策落实是否到位、保障措施是否得力、协同机制是否健全、女职工是否满意作为检验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实绩的根本标准,加大《条例》落实力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重视程度不够、工作推进缓慢、政策措施不得力、工作保障薄弱的地方,提出整改要求。要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因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地区、部门和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各市每半年要将贯彻落实《条例》情况报省政府,省政府将适时向全省通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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