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出台实施意见保护女职工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责任主体
日期:2018-06-04 浏览次数: 字号:[ ]

 

山西省工会力推、2015年实施的《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落实有了政策支持和保障。山西省政府于5月出台的《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进一步完善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体系,提高《条例》的知晓率、执行率,营造关心关爱女职工的社会氛围,扎实推动《条例》的全面贯彻落实。

《意见》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责任主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监部门要联合卫生计生等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条例》等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等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财政部门落实经费保障;工会、妇联组织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意见》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大《条例》的宣传力度,提高《条例》在社会上的知晓率和覆盖率,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女职工的良好氛围;结合当地实际和部门职能,按照《条例》职责规定,尽快出台保障《条例》实施的细则或措施,完善配套政策,确保《条例》各项条款得到有效执行;根据不同行业、类型的用人单位实际,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业园区的中小非公企业和新经济组织等薄弱领域加大工作指导力度,以女职工较为集中的教育、医疗、金融、纺织行业和劳动保护问题突出的中小非公企业的女职工、女农民工为重点,深入推进《条例》贯彻实施,帮助用人单位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娘家”的作用,不断扩大工会组织和工会女职工组织的有效覆盖,切实提高工会组织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能力和水平。

《意见》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条例》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把法规政策落实是否到位、保障措施是否得力、协同机制是否健全、女职工是否满意作为检验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实绩的根本标准;对重视程度不够、工作推进缓慢、政策措施不得力、工作保障薄弱的地方提出整改要求;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因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地区、部门和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各市每半年要将贯彻落实《条例》情况报省政府,省政府将适时向全省通报。

文本编辑 : 山西(裴毛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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